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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日期:2020-03-18 15:26:12  发布人: 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学内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受党委组织部委托,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中层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根据党政同责的原则同时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党委组织部主要工作职责1.向履任的领导干部告知其岗位的经济责任;2.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3.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会同审计处召开审计启动会;4.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情况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单位综合考核情况;5.根据审计结果,对应当作出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向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纪委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1.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2.调查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及重大违规问题;3.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作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人事处主要工作职责1.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人事考核及师德师风考核情况;2.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

(四)计划财务处主要工作职责1.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指标;2.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管理相关文件和资料;3.督促纠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

(五)资产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1.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指标;2.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和资料;3.督促纠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违反资产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六)审计处主要工作职责1.起草、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2.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党委组织部的委托,依法依规实施审计;3.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及审计整改情况;4.跟踪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需要向审计处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处征求学纪委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计划;

 (三)审计处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学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学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学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是:

(一)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学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建立与实施对经济活动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资产安全完整情况;

(六)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的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不同被审计对象基本内容外的其他审计内容

(一)二级学院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单位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二)机关部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部门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对相关经济活动监管情况;本部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部门“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部门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有关学领导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的会议,安排部署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组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以及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招标采购、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和纸质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撰写的审计报告的意见,并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审计专项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领导批示后,送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抄送审计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按规定向学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学审计委员会批复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根据不同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学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和后果,以及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规依法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领导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学有关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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