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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规定
日期:2021-03-16 15:27:16  发布人: 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在上级审计机关或学审计处组织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在学审计委员会、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七条  审计负责提供审计报告;根据学审计员会的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后续审计;向学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纪检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十条  财务资产管理部应当配合审计整改工作,提供审计整改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根据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加强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政办公室负责对审计整改进行督查。对于重大问题的整改,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专项报告等)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和审计整改台账(详见附件)。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明确整改推进时间节点、整改期限、后续整改方案,并在整改期限内,定期向审计处报告整改进度,直至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对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学相关业务部门职责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被审计单位推进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审计整改工作整体开展情况;

  2. 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3. 审计整改进度、审计整改措施,审计整改措施包括对已发现问题的清理清退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况和完善内控机制、管理制度情况;

  4. 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5. 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6.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机制。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对审计整改台账进行逐一检查,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业务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审计处应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定期向学审计委会、长汇报审计整改情况,并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会商机制。审计处应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根据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措施,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审计处应将审计结论性文件相关问题抄送给各业务职能部门,各业务职能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督促整改,充分运用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结果,并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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